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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軍廢舊及不適用物資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9 條
投標廠商資格審查事項如左:
一、經政府發給正式營業執照或營利事業登記證,其資本額在新台幣五萬
元以上者, (參加投標通信器材之廠商,如所投之物資係有 (無) 線
電器材,應繳驗主管機關核發之有 (無) 線電甲級特許營業證,如同
一標次含有有 (無) 線電器材時,則應同時繳驗有 (無) 線電甲種特
許營業證,其他特殊物品照規定限制) 。
二、納稅證明 (應有年度內之納稅記載,並無欠繳記錄) 。
三、公司負責人身分證。
前項各款所列證件於得標後即予繳驗 (複製證件無效) ,如審查不相符時
,即行沒收押標金,並予廢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