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勞基法
、
憲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最高法院處務規程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組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9 條
民、刑事庭書記科職掌如下:
一、關於民事科或刑事科送交訴訟卷證之點收整理及編訂事項。
二、關於訴訟案件之登記事項。
三、關於裁判參考資料之整理編目事項。
四、關於訴訟進行中文稿之撰擬事項。
五、關於分案後案件訴訟卷證之保管事項。
六、關於裁判正本之製作、送達與主文之通知公告事項。
七、關於評議案由之登記事項。
八、關於已結卷宗之編訂、發還及歸檔事項。
九、關於裁判後文件之處理事項。
十、關於言詞筆錄及期日傳喚通知之製作事項。
十一、其他依法令應由書記科辦理事項或長官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