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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法規類別: 立法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9 條
不信任案之表決,以記名投票表決之。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贊成,方為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