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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輸出保險辦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9 條
因下列任一情事所致損失,輸出入銀行不負賠償責任:
一、由於要保人、被保險人或保險權益受讓人或該等人之代理人、受僱人
或被保險人之投資企業或其代理人、受僱人之
故意
或重大過失所致之
損失。
二、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於保險契約簽訂後,因
故意
或過失,對損失有關事
項之陳述不實或遺漏者,對該項損失。
三、要保人或被保險人違反保險契約之規定所致之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