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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85 條
線路與電訊線路、水管、煤氣管及其他金屬物件間應保持左列距離:
一、低壓線路須保持一五○公厘以上之距離,但按金屬管及電纜裝置法設施者不在此限。
二、高壓線路須保持六○○公厘以上之距離,但按電纜裝置法設施者得減至三○○公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