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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80 條
在礦坑、防空壕及其他坑道(煤礦坑除外)內設施線路時,應接左列規定辦理:
一、低壓線路應按第三百七十九條之各款規定設施之。
二、高壓線路限按電纜裝置法設施,在易受外物觸及損傷之處,應加適當之防護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