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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8-1 條
前條從事局部排氣裝置設計之專業人員,應具備附表四之資格,並依附表五規定之課程訓練合格。
前項從事局部排氣裝置設計之專業人員,應接受在職教育訓練,其訓練時數每三年不得低於十二小時。
前二項訓練,得由中央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自行辦理,或由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專業團體、機構或訓練單位辦理。
圖表附件:
附表四:局部排氣裝置設計專業人員資格、條件.PDF
附表五:局部排氣裝置設計專業人員訓練課程及時數.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