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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8-1 條
客艙組員飛航執勤期間未逾八小時,於執勤完畢後應給予連續九小時以上之休息;飛航執勤期間超過八小時未逾十二小時,於執勤完畢後應給予連續十二小時以上之休息;飛航執勤期間超過十二小時未逾十六小時,於執勤完畢後應給予連續二十小時以上之休息;飛航執勤期間超過十六小時,於執勤完畢後應給予連續二十四小時以上之休息。
連續七日內,應給予連續三十小時以上之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