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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壓力容器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8 條
胴體之凸緣應視其種類,使用符合國家標準 CNS 七一一八「鐵金屬製管凸緣之壓力定額」、國家標準CNS七五五三至CNS七五五七「滑入熔接式鋼製管凸緣」、國家標準CNS七五五八「熔接頸鋼製管凸緣」及國家標準CNS七五五九「銅合金製管凸緣基準尺度」,或具有同等以上機械性質者。但凸緣不得使用於壓力超過國家標準CNS七一一八及國家標準CNS七五五九規定標稱壓力之胴體。
裝設胴體凸緣之胴體之外徑(單位 mm) 與最高使用壓力(單位 MPa)相乘之值,超過五百者,該凸緣應使用連轂型凸緣。
胴體凸緣以外之凸緣,應使用符合國家標準 CNS 七一一八、國家標準 CNS七五五三至國家標準CNS七五五七、國家標準CNS七五五八及國家標準CNS七五五九,或具有同等以上機械性質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