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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8 條
主管機關廢止休閒農場許可登記證時,應一併廢止其籌設同意文件、容許使用、興辦事業計畫書及核准使用文件,並通知建築主管機關、區域計畫或都市計畫主管機關及其他機關依相關規定處理。廢止籌設同意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