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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菸害防制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國民健康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8 條
販賣菸品、指定菸品必要之組合元件或販賣菸品之場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
一、違反第八條所定禁止之方式販賣菸品、指定菸品必要之組合元件。
二、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未於明顯處標示警示圖文。
三、違反依第十三條第三項所定辦法中有關標示、展示之範圍、內容或方式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