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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8 條
製造冷藏貯存及販賣之真空包裝即食食品,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水活性大於零點八五,且須冷藏之真空包裝即食食品,其貯存、運輸及販賣過程,均應於攝氏七度以下進行。
二、冷藏真空包裝即食食品之保存期限:
產品未具下列任一條件者,保存期限應在十日以內,且業者應留存經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認證實驗室之相關檢測報告或證明文件備查:
(一)添加亞硝酸鹽或硝酸鹽。
(二)水活性在零點九四以下。
(三)pH 值小於四點六。
(四)鹽濃度大於百分之三點五之煙燻及發酵產品。
(五)其他具有可抑制肉毒桿菌之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