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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商港棧埠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8 條
進出口貨物得依委託人之委託採取進儲倉棧或船邊交、提貨作業方式辦理
。但左列不適進儲倉棧之貨物,棧埠作業機構得予拒絕進儲倉棧:
一、活生之動物。
二、易腐爛之鮮貨。
三、包裝破損不適於保管者。
四、易損壞、變質者。
五、有損壞或污染其他貨物之虞而無法隔離存儲者。
六、貴重物品。
七、有價證券。
八、危險物品。
九、現有機具設備無法裝卸搬運者。
十、其他不適於或無法妥善保管者。
委託人未能保持裝卸作業運送暢通,停止作業超過兩小時者,棧埠作業機
構得要求委託人將貨物進儲倉棧或其他措施,所需費用由委託人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