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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船舶艙區劃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8 條
外殼板上裝設之輸入口及排洩口,應符合下列之規定:
一、外殼板上所有之輸入口及排洩口均應裝設有效並易於接近之裝置,以防因意外事故致水浸入船內。
二、裝設於外殼板輸入口閥或排洩口閥通向舷外部分之管路上,或當火警發生時因該管之毀壞能引起浸泛危險之處,不得採用鉛或其他易因熱而失效之材料。
三、與機器相連之主要或輔助海水進出管道上,應於管路與外殼板間或於管路與附設於外殼板上之組合箱間,裝設易於接近之旋塞或閥。
四、除前款之規定外,自邊際線以下各空間通至外殼板之每一單獨排洩口,應具備於該艙壁甲板上設有確切關閉裝置之一個自動止回閥,或代以無該項關閉裝置之兩個自動止回閥;其上面之一個自動止回閥應位於最深艙區劃分載重線以上並能在航務情況下經常可接近檢查之處,其型式應為在通常情形下成關閉狀態者。
五、自艙壁甲板以下各空間通至外殼板之每一單獨排洩口,設有確切關閉裝置之閥時,其在艙壁甲板以上之操縱部位,應可接近,並具有指示該閥是否啟閉之裝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