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車輛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8 條
第七條第一項第三款國外已領照使用但未報廢之車輛,有保險、事故或安全性瑕疵回收紀錄者,應於其合格證明書、新領牌照登記書及行車執照標註「回收車輛」。
前項車輛有破損或缺陷情形,審驗機構報經交通部認定有影響行車安全之虞者,應於其合格證明書、新領牌照登記書及行車執照標註相關車輛進口時之破損或缺陷情形及已修復等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