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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經濟部工業局所屬工業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8 條
管理機構主任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依規定辦理請假手續並就高級專員
、副主任、一等專員、組長、專員、資深組員順序,指定代理人,報經本
局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