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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8 條
下列各類設備與電路之接地導體(線),均應分別佈設至其所屬之接地電極,或將各接地導體(線)個別連接至一足夠容量且有一處以上之良好接地之接地匯流排或系統接地電纜:
一、超過七百五十伏特電路之突波避雷器及運轉電壓超過七百五十伏特設備之框架。
二、七百五十伏特以下之照明與電力線路。
三、電力線路之遮蔽線。
四、非裝在接地之金屬支持物上之避雷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