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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科學工業園區土地租賃及建築物租售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8 條
承租人或其受僱人使用倉庫應遵照左列事項:
一、不得於倉庫內灌注、分裝。
二、禁止在倉庫內吸煙。
三、不得於倉庫內加熱。
四、應小心輕放,不得撞擊。
五、燈具開關應有防爆設施。
六、應由專門人員負責搬運存放。
七、應隨時派員檢點溫度、濕度及換氣狀況並予記錄。
八、溫度不得高於四十℃。
九、氣體鋼瓶不得倒置。
十、從事搬運貯存時應有防靜電措施。
十一、應有火災自動警報系統。
十二、容器應標示貯存物質、名稱、成份。
十三、四週牆壁應以不燃性材料隔間。
十四、應予上鎖。
十五、應設置專用滅火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