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法人依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報經學校主管機關核轉法人主管機關核准購置或出租不動產者,應檢具估價報告書及契約書。
法人主管機關核准學校法人依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對不動產之處分、設定負擔、購置或出租時,應依其情形審查下列事項:
一、學校法人曾否依本法第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辦妥財團法人變更登記,不動產產權及學校財務是否清理就緒。
二、是否妨礙學校發展或校務進行。
三、其收入是否用於積極發展校務。
四、有無償還債務能力或確定之經濟來源。
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第二款所稱與教學無直接關係之不動產,指籌設學校計畫書與擴充計畫以外之土地及建築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