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私立學校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8 條
學校法人依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報經學校主管機關核轉法人主管機關核准購置或出租不動產者,應檢具估價報告書及契約書。
法人主管機關核准學校法人依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對不動產之處分、設定負擔、購置或出租時,應依其情形審查下列事項:
一、學校法人曾否依本法第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辦妥財團法人變更登記,不動產產權及學校財務是否清理就緒。
二、是否妨礙學校發展或校務進行。
三、其收入是否用於積極發展校務。
四、有無償還債務能力或確定之經濟來源。
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第二款所稱與教學無直接關係之不動產,指籌設學校計畫書與擴充計畫以外之土地及建築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