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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8 條
兼營期貨信託事業之信託業申請已設立之分支機構辦理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之募集及銷售業務,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書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一、分支機構已設立之登記證明文件。
二、營業計畫書:應載明分支機構辦理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之募集及銷售業務之經營原則、內部組織分工、人員招募與訓練計畫、場地設備概況及未來一年財務狀況之預估。
三、載明分支機構辦理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之募集及銷售業務決議之董事會議事錄。
四、分支機構經理人、部門主管無第五條規定情事且無違反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五十六條第三項規定之聲明書。
五、分支機構業務員無第五條規定情事之聲明書。
六、符合第九條規定之證明文件。
七、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申請時已逾年度開始六個月者,應加送上半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
八、分支機構內部控制制度。但與前次申請許可已設立之分支機構辦理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之募集及銷售業務時檢具之內部控制制度相同者免附。
九、信託業申請已設立之分支機構辦理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之募集及銷售業務審查表。
十、申請書及附件所載事項無虛偽或隱匿之聲明書。
前項第八款內部控制制度應載明分支機構辦理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之募集及銷售業務之經理人與業務員之行為及兼任規範。
兼營期貨信託事業之信託業申請已設立之分支機構辦理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之募集及銷售業務之案件,該信託業應具備之條件,準用第四十一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