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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8 條
上市、上櫃公司及興櫃股票公司得發行公司債券與認股權分離之附認股權公司債;未上市或未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不得發行公司債券與認股權分離之附認股權公司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