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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72.05.26 訂定)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8 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於每營業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公告並向證期會申報經
會計師查核簽證、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之年度財務報告。
申報前項年度財務報告,應送由同業公會彙送證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