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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監督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郵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8 條
中華郵政公司董事會應授權簽證精算人員於業務執行範圍內,得為下列之行為:
一、要求郵政簡易人壽保險業務負責人或員工提供其簽證業務有關之正確資料或文件,並回答相關問題。
二、就郵政簡易人壽保險業務清償能力等相關問題,參加中華郵政公司之重要決策會議,並表示意見。
中華郵政公司董事會應授權複核精算人員於業務執行範圍內,得要求簽證精算人員及相關人員提供其複核業務有關之正確資料或文件,並回答相關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