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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事監事經理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及選聘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8 條
選舉人或被選舉人對選舉結果有異議者,應當場向監選人員提出。其未出席之選舉人或被選舉人如有異議,得於選舉揭曉後三日內以書面向直轄市政府財政局或縣(市)政府提出,郵寄者以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