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軍人儲蓄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8 條
存款人生前立有合法遺囑 (兵籍卡之留言,如係本人親書載明年月日期並
經本人簽章,視同合法遺囑) ,除保留特留分者應依法辦理外,應照其遺
囑處理。
前項案件應由原服務單位或列管師 (團) 管區司令部審核後專函送國軍同
袍儲蓄會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