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勞基法
、
憲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陸海空軍軍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8 條
本條例第二十八條所定女子志願服軍官役者,除適用本細則其他條款規定
外,並依左列規定:
一、服役限齡依第二條計算,至屆滿四十五足歲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二、常備軍官服現役年限四年,其起算時間,自任官之日起。
三、屆滿現役年限,得依志願繼續服現役,或依第十三條規定辦理退伍。
四、退伍後,志願服預備役者,向後備管理機關報到列管,不願服預備役
者,從其志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