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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軍政治教育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8 條
督導及評比規定如左:
一、各級主官 (管) 須親自參與並督導「莒光日」全程活動,尤須做好分
組討論,不使流於形式,各級督導人員,如發現分組討論鬆弛,成效
落空,應隨時糾正並列入評比績效。
二、師級以上單位應編成督導小組,分赴所屬督考「莒光日」實施情形,
督考以普查所屬一級單位,抽查二級單位為原則,並應辦理評比,在
次週以書面或會議中公布優劣成績及獎懲。 (評比格式另訂頒) 。
三、各總司令部及憲兵司令部應不定時派員赴所屬單位選點督考,公布優
劣事實。
四、本部於每週「莒光日」,派員赴各單位督考,按月將所見事實,刊布
於政戰通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