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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以土地重劃區段徵收開發新社區安置九二一震災受災戶土地之處理及配售作業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8 條
公寓大廈因震災毀損並經拆除者,於其建築基地無法以市地重劃、區段徵
收、都市更新或其他方式辦理重建者,得依本條例第三十四條之一第五項
規定,以原有建築基地抵充配售土地或建築物及其土地應有部分應繳金額
,原有建築基地及其建築改良物設定他項權利者,應於申請抵充前辦理塗
銷。但經他項權利人同意於辦理移轉登記時,同時塗銷原設定之他項權利
者,不在此限。
原有建築基地及其建築改良物出租、被占用或產權有爭議者,應於申請抵
充前自行終止租約或排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