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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不動產估價師法
EN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2 月 07 日
連結舊法規內容
一百十三年八月七日修正公布第 8、46 條條文;增訂第 18-1、18-2 條條文,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8 條
不動產估價師有第三十六條各款情事之一時,利害關係人、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或不動產估價師公會得列舉事實,提出證據,送請該不動產估價師登記地之不動產估價師懲戒委員會處理。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