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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民年金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保險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8 條
保險人於審核身心障礙年金給付或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或中央主管機關為審議保險爭議事項,認為有複檢必要時,得另行指定醫院或醫師複檢,其費用由本保險之保險基金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