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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會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合作及人民團體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8 條
教育會解散時,應予清算,清算人由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選派之;不能選派時,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得向法院聲請選任清算人。
教育會清算賸餘之財產應歸屬於重行組織之教育會;其因會員不足法定數額而解散者,歸屬於其所加入之直轄市或縣(市)教育會或會址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