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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刑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8 條
本法第十四條第九款所稱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之公務人員,包括司法院、法官學院、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高等行政法院、懲戒法院、高等法院及分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地方法院及其他司法院所屬機關之公務人員。
本法第十四條第九款所稱法務部及所屬各機關之公務人員,包括法務部、最高檢察署、高等檢察署以下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調查局、行政執行署及其分署、廉政署、矯正署與所屬矯正機關、司法官學院、法醫研究所及其他法務部所屬機關之公務人員。
前二項所稱公務人員,指公務員服務法第二條所規定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