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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8 條
新住居所地法院之登記人員,應將其辦妥登記之事項及日期,通知原登記法院。
原登記法院應將登記於新住居所地登記簿之事由及日期,註明於登記簿,並將原登記註銷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