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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提存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8 條
依本法第十三條聲請代替提存或連同保管者,應以書面向提存所為之。
提存所認前項請求為有理由者,應通知保管機構代為受取,以代替原提存物或連同保管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