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稅務關務人員服務獎懲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8 條
稅務關務人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得予停職:
一、涉有內亂、外患、貪污、瀆職以外之罪嫌,經提起公訴或第一審判決
有罪,情節重大者。
二、違法失職,情節重大,移付懲戒或移送司法機關懲辦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