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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專利師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智慧財產權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7-4 條
專利代理人應持續參加在職進修,每二年向專利專責機關提出完成在職進修之證明文件。
前項在職進修,適用第十二條之一第二項主管機關訂定之相關事項。
專利代理人在職進修違反第一項規定,專利專責機關應通知其於六個月內完成改正;屆期未完成改正者,由專利專責機關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