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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民住宅條例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7-3 條
辦理輔助人民自購住宅者,受政府輔助期間,有左列情形之一,經向國民
住宅主管機關申請更換擔保品並經核准者,得另行購置符合規定之住宅,
並以不高於原貸款餘額及剩餘期數,繼續辦理貸款:
一、因公共工程或都市更新需拆除其住宅。
二、因天然災害毀損其住宅。
三、經鑑定其住宅有安全之虞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