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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7-2 條
液化毒性氣體儲槽,應依下列公式計算前條所定防液堤外側應維持之距離:
一、毒性氣體中之可燃性氣體:
(一)當 5≦X<1000,
4
L=——(X-5)+6
995
(二)當 X≧1000,L=10
X:儲存能力(公噸)
L:距離(公尺)
二、前款以外之毒性氣體:
(一)當 5≦X<1000,
4
L=——(X-5)+4
995
(二)當 X≧1000, L=8
X:儲存能力(公噸)
L:距離(公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