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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7-1 條
進口船舶之船長或船舶所屬運輸業者,應依下列規定向海關申報:
一、船舶於臺灣本島港口卸貨者,應於船舶抵達卸貨港口前五小時完成進口貨物艙單及貨櫃艙位配置圖之申報。
二、船舶非於臺灣本島港口卸貨者,應於船舶抵達卸貨港口前完成進口貨物艙單之申報。
前項規定之適用態樣、執行階段或寬限期等相關作業事項,由財政部關務署(以下簡稱關務署)公告之。
船長或船舶所屬運輸業者以電腦連線方式申報進口貨物艙單、貨櫃艙位配置圖者,得免送書面文件。但海關於必要時,得要求提供書面文件,船長或船舶所屬運輸業者應即配合辦理。
進口船舶之船長或船舶所屬運輸業者已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時限向交通部航港局傳輸貨櫃艙位配置圖者,得免再向海關連線傳輸該艙位配置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