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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政府各種會計制度設計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主計處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7 條
各機關會計制度,應隨時加以檢討,就其能否適應各級人員履行其管理與
控制責任之要求,作效益之評核。遇組織變動或業務改變時,均應配合需
要修改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