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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銓敘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7 條
退休人員依本法第十八條第七項規定,於生前預立遺囑指定之撫慰金領受
人如有二人以上時,應於原應領撫慰金之額度內,依遺囑指定之比例領受
;未以遺囑指定領受比例時,依本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比例領受。
退休人員生前未立遺囑指定領受遺族,且同一順序遺族無法協調選擇同一
種類之撫慰金時,得選擇不同之撫慰金種類。
前項符合領受月撫慰金條件之遺族如係配偶,且與其他撫慰金遺族無法協
調請領撫慰金之種類時,配偶應按原領月退休金之四分之一領取月撫慰金
;其餘遺族則共同領取原計算一次撫慰金之二分之一。
請領月撫慰金之遺族如非配偶,應按其占遺族人數比例,領取月撫慰金;
其餘遺族則共同領取剩餘比例之一次撫慰金。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