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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法規類別:
考試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 培訓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7 條
基礎訓練與實務訓練成績之計算,各以一百分為滿分,六十分為及格。
受訓人員於基礎訓練或實務訓練期間所受獎懲,應於訓練期滿時分別併計該訓練成績加減總分。嘉獎一次加○‧五分,記功一次加一‧五分,記大功一次加四‧五分;申誡一次扣○‧五分,記過一次扣一‧五分,記大過一次扣四‧五分。
訓練各項成績計算至小數點第二位,小數點第三位採四捨五入方式計算。
各受委託辦理訓練機關(構)學校,應於辦理訓練完畢後,將受訓人員成績列冊函送保訓會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