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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移民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7 條
以跨國企業內部調動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服務之大陸地區人民,不得轉任或兼任該跨國企業以外之職務,其有轉任、兼任或離職者,應於十日內離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