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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醫療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7 條
醫療社團法人設立登記後,應發給持分單,編號並記載下列事項:
一、法人名稱。
二、設立登記之年、月、日。
三、社員姓名與其出資額及持分比例。
四、發給持分單之年、月、日。
前項持分單,應由全體董事及監察人簽名或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