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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運輸事故調查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 > 航空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7 條
運安會參與專案調查小組之成員,就該運輸事故出庭時,得拒絕陳述個人意見。
運安會參與專案調查小組之成員及其主管,於事故調查報告發布前,就有關運輸事故赴立法院備詢時,得拒絕陳述個人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