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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用航空人員訓練機構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7 條
航空器駕駛員訓練機構應建立並更新學員之訓練紀錄,該紀錄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註冊日期。
二、依時間順序記錄訓練課目、飛行操作動作及考驗成績。
三、結業日期、中止訓練之日期或轉校日期。
學員飛航紀錄簿之紀錄,不得取代第一項之紀錄。
學員結業、中止訓練或轉校時,該學員之訓練紀錄應由該課程之主任教師簽署證明。
航空器駕駛員訓練機構應自下列日期起,保存學員之訓練紀錄至少二年:
一、結業日期。
二、中止訓練日期。
三、轉校日期。
航空器駕駛員訓練機構應依學員要求,提供其訓練紀錄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