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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航空人員檢定給證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7 條
經檢定合格之多組員飛機駕駛員,具有飛機自用駕駛員之權利,並得擔任下列檢定合格相同航空器型別之駕駛員職務:
一、檢定機型為多組員操作飛機之副駕駛員。
二、符合下列條件者得擔任檢定機型為單人操作飛機之商用駕駛員:
(一)實際操控飛機飛航總時間達七十小時以上,其中包括含實際擔任機長時間十小時以上。
(二)實際擔任機長二十小時或實際擔任機長十小時以上及擔任副駕駛員實際操控時間十小時以上之越野飛航時間,其中一次飛航總距離應超越五百四十公里以上,並包括在中途不同點降落及完全降落二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