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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業餘無線電人員及電臺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7 條
自動控制作業之業餘電臺僅能傳送超過頻率五十百萬赫之無線打字或數據通信。
自動控制作業之業餘電臺須傳送頻率五十百萬赫以下無線打字或數據通信者,應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自動控制作業之業餘電臺於接獲主管機關通知其作業違反規定或產生妨害性干擾時,應即停止發射;未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重新發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