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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7 條
申請人有下列情事之一,除依本法之規定處罰外,主管機關得廢止或撤銷其網路設置核准:
一、違反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者。
二、申請書表登載不實或提供不實文件。
三、有危害人身、財產安全之虞或妨害公共秩序、善良風俗、國家安全,經主管機關命其限期改善而屆期未改善者。
四、頻率使用證明經數位發展部廢止或屆期未重新申請。
五、未依核准之網路設置計畫設置網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