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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衛星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7 條
固定地球電臺之運作,除小型地球電臺外,符合下列四種情形時,始得採遠端控制:
一、已採取適當措施防止他人任意進入或使用固定地球電臺。
二、負責運作之高級電信工程人員可隨時迅速到達固定地球電臺現場做必要之處置。
三、遠端控制站應可監測及控制固定地球電臺之運作。
四、固定地球電臺經檢測或通知有干擾合法通信時,遠端控制站可立刻停止固定地球電臺之發射作業。